快遞已成為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運輸過程中快件損壞或丟失也引發了大量糾紛。隨著這類糾紛的增多,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在郵寄貴重物品時往往會選擇保價,以期望在快遞丟件或破損時獲得相應的保價賠付。吳中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郵寄服務合同糾紛,消費者在索賠時快遞公司竟以保價“保丟不保損”為由拒絕賠償,最終法院判決快遞公司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6年11月底,經營手工藝品買賣的吳先生通過A快遞公司向遠在河北石家莊的客戶郵寄了兩件骨雕制品,考慮到手工藝品較為貴重且容易損壞,在寄件時吳先生對兩件快件都選擇了保價,共計支付保價費150元,保價金額合計5000元。吳先生稱,在寄件時他還特地詢問快遞人員是否保損,在得到肯定答復后才放心寄出。誰知吳先生的客戶在收件時發現一個快件已經嚴重損壞拒收,而另一個快件則不知所蹤。吳先生馬上與A快遞公司聯系方得知另一個快件還在A快遞公司位于石家莊的倉庫中,但也已經嚴重損壞了。在交涉過程中,A快遞公司表示保價條款“保丟不保損”,不愿意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吳先生的損失。吳先生稱,快遞公司至今也沒有將兩件手工藝品返還給他,而且因為損壞嚴重,即便返還,也沒有任何價值了。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郵寄服務合同成立并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合同約定。合同明確寄件人根據快件的重要性、易損性及貴重與否自主選擇是否保價,保價金額超過實際價值按實際價值賠償,低于實際價值按保價金額賠償。被告作為涉案貨物的承運方,應當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主張其托運的兩件手工藝品均毀損至無利用價值且被告亦未退還給其,提供了快遞單、快遞查詢記錄、照片等證據予以證明,被告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供相反證據,對此應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故本院對原告所述之事實予以確認。根據雙方對保價條款的約定,被告未將原告托運貨物安全送至收件人處,應按保價金額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其損失5000元,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原告主張賠償其支付的保價費150元,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吳中法院判決,A快遞公司賠償吳先生貨物損失5000元、保價費150元,合計人民幣5150元。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通過快遞郵寄相關物品時,一定要認真如實填寫快遞單并保留底單,并且將物品名稱、收件人名址等重要信息填寫完整。快遞服務合同一般印刷在快遞單反面,在選擇快遞公司時可以先就快遞服務合同進行比較,選擇一家合同條款清晰明確的快遞公司,并對貴重物品進行保價,以免在發生糾紛后因為合同條款不明確或無法舉證證明郵寄物品內容及價值而難以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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