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自打區塊鏈技術問世以來,基于去中心化以及不可篡改的特征,人們總想用它在某些特定的領域去改變一些事情或者現狀。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領域,區塊鏈技術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該項技術的諸多特性得以展現。當前,區塊鏈的電子存證、司法求證等技術在逐漸落地,并得到了越來越多的官方支持。】
圖片來源于百度圖庫
1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烏鎮召開《中國法院的互聯網司法》白皮書新聞發布會,發布《中國法院的互聯網司法》白皮書。
杭州、北京、廣州三家互聯網法院是探索在線訴訟規則和治理規則的“先鋒”,目前已在大數據權屬、虛假流量治理等類型案件中作出了創新性判決。然而,目前互聯網法院受理的涉及互聯網規則的案件比例較低,未來互聯網司法的專業性如何提升仍待實踐檢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介紹,這是中國法院發布的首部互聯網司法白皮書,也是世界范圍內首部介紹互聯網時代司法創新發展的白皮書。
“傳統的審判流程從線下轉移到線上,數據信息從紙面轉移到‘云’上或‘鏈’上,對應的立案、調解、送達、庭審、舉證、質證等訴訟環節都發生了深刻變化,需要建立相應的在線訴訟規則。與此同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涉互聯網的新類型案件,通過典型個案裁判確立了一系列治理規則。”李少平說。
區塊鏈加持法院
移動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均已“加持”法院。
我國目前設立了三家互聯網法院,對于其他普通法院,采用互聯網技術開展審判工作的渠道將是“移動微法院”。李少平在12月4日的發布會上介紹,2019年3月,12個省(區、市)開展“移動微法院”試點,依托微信小程序打造電子訴訟平臺,將部分訴訟環節遷移到手機移動端辦理。截至2019年10月31日,移動微法院實名注冊用戶達116萬人,注冊律師7.32萬人,在線開展訴訟活動達314萬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胡仕浩在發布會上介紹,未來“移動微法院”功能將高度集成整合,通過這一個平臺全面實現在線訴訟服務、在線調解、在線審理、在線執行、在線公開等,豐富平臺功能,優化使用體驗。
上述相關人士認為,未來“移動微法院”可能增加區塊鏈功能模塊,用于電子證據存儲。目前,區塊鏈可謂最火的司法技術。李少平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已建設“人民法院司法區塊鏈統一平臺”,完成超過1.94億條數據上鏈存證固證,利用區塊鏈技術分布式存儲、防篡改的特點,有效保障證據的真實性,極大減輕法官認定證據的難度。
此外,三家互聯網法院都已搭建了自己的區塊鏈存證平臺,背后更是有螞蟻金服、華為、騰訊、百度等巨頭提供技術支持。
在大數據領域,李少平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建設了人民法院大數據管理和服務平臺,可以實時匯集全國3507個法院的審判執行、人事政務、研究信息等數據。依數據顯示目前已成為全世界最大的審判信息資源庫。
電子訴訟法
互聯網司法并非僅僅將互聯網技術應用于司法,而是要在采用互聯網技術后,探索在線訴訟規則和互聯網治理規則。
在線訴訟規則方面,李少平說,“例如,當事人不按時參加在線庭審的,根據規則如何處理;庭審中擅自退出的,對當事人會產生何種法律后果;電子送達適用范圍、條件和效力等等。”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發《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有效明確了身份認證、在線立案、電子證據、在線庭審、電子送達、電子卷宗等在線訴訟規則,為完善在線訴訟程序和規則作出了有益探索。
三家互聯網法院和各地法院也陸續制定出臺了訴訟規程、訴訟指南、審判手冊等文件,細化在線審理規程、明確在線訴訟規范。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認為,互聯網法院不是類似于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那樣的審理專門類型案件,體現審判專業化分工的專門法院。互聯網法院應該探索司法體制在互聯網時代會呈現出何種特征,運用何種互聯網技術,一方面保證程序的公正和有效,另一方面又能夠便利當事人參與訴訟,極大地提高審判效率,降低司法制度運行的成本。
胡仕浩在發布會上介紹,最高法將積極研究在線訴訟新模式對訴訟理念、訴訟原則、訴訟規則帶來的深刻影響。條件成熟時,推動立法機關制定專門的“電子訴訟法”,實現訴訟制度的創新與飛躍。
新類型的經濟活動確立規則
除了探索在線訴訟程序規則,互聯網司法還需要探索互聯網案件實體裁判規則,成為網絡空間治理的重要一環。
目前,三家互聯網法院均已審理了一些互聯網行業新型案件,確立了相關的裁判規則。比如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淘寶訴美景公司案,對于確定互聯網行業中大數據作為一種財產應該歸誰所有具有重要意義。
杭州互聯網法院院長杜前在發布會上介紹,原告淘寶公司開發了“生意參謀”平臺,是一款對網絡用戶瀏覽、搜索、交易等行為痕跡信息進行大數據分析的產品。被告美景公司通過不正當手段收集、售賣該數據產品,從中牟利。
該院經審理認為,該數據產品是淘寶公司在巨量原始數據基礎上,通過提煉整合后形成的衍生數據產品,淘寶公司對此應享有財產權益;被告未經授權也未付出新的勞動創造,直接將該數據產品作為自己獲取商業利益的工具,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等共200萬元。
“本案系我國首例大數據權屬案。我院通過該案,首次明確了自然人信息、原始數據、大數據的權利屬性與權利邊界,同時賦予數據產品主體‘競爭性財產權益’,確認其可以此作為權利基礎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為大數據產業者營造了有保障可預期的法治營商環境。”杜前說。
“隨著平臺經濟的興起,互聯網新型糾紛案例在不斷出現,法院要把握住平臺經濟發展的新趨勢,對于當事人起訴到法院的案件,要著力打造精品,不要滿足于調解結案,通過法院的裁判為新類型的經濟活動確立規則。”薛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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