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日前聯合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下稱《管理規范》)。《管理規范》共七章三十八條。對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道路測試申請,示范應用申請,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管理規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管理規范》,道路測試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區域范圍內等用于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進行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活動。示范應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區域范圍內等用于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進行的具有試點、試行效果的智能網聯汽車載人載物運行活動。測試區(場)是指在固定區域設置的具有封閉物理界限及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所需道路、網聯等設施及環境條件的場地。
在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方面,《管理規范》明確,道路測試車輛、示范應用車輛應當遵守臨時行駛車號牌管理相關規定。未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開展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均應遵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依據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時間、路段、區域和項目開展工作,并隨車攜帶相關材料備查。不得在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過程中在道路上開展制動性能試驗。道路測試車輛、示范應用車輛車身應以醒目的顏色分別標示“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或“自動駕駛示范應用”等字樣,提醒周邊車輛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應對周邊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動產生干擾。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駕駛人應在車內始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當發現車輛處于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或系統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時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在道路測試過程中,除經專業培訓的測試人員和用于模擬貨物的配重外,車輛不得搭載其他與測試無關的人員和貨物;在示范應用過程中,可按規定搭載探索商業模式所需的人員或貨物,提前告知搭載人員及貨物擁有者相關風險,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載的人員和貨物不得超出道路測試車輛的額定乘員和核定載質量。車輛在道路測試及示范應用過程中,不得非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不得搭載危險貨物等。
工信部裝備工業一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全國共有27個省(市)出臺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細則,建設了16家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示范區,開放3500多公里測試道路,發放700余張測試牌照,道路測試總里程超過700萬公里,長沙、上海、北京等地還開展了載人載物示范應用,無人物流、配送等新模式應用也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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